根据经修订的2008年《高等教育机会法案》第四章A部分第493(e)条,伊利诺伊大学采用以下学生贷款行为准则。
学院及其学生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员工或负责教育贷款的员工不得:
- 与学生贷款机构订立任何收入分成安排;
- 代表他或她接受来自学生贷款机构的超过最低价值的礼物;
- 接受任何出借人或任何出借人的关联公司的任何费用、付款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向出借人或代表出借人提供有关教育贷款服务的任何类型的咨询安排或其他合同的补偿;
- 将首次借款人的贷款分配给特定的贷款人,或者根据借款人选择的特定贷款人或者担保机构拒绝或者延迟认证;
- 要求或接受任何贷款人提供的用于私立教育贷款的资金,包括向学生提供机会池贷款的资金,作为交换,该机构提供让步或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特定数量的贷款、特定的贷款金额或优先安排此类贷款的贷款人;
- 要求或接受任何贷款人对学生金融服务办公室人员配备的任何协助;
- 接受贷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换取在咨询委员会的服务,但与此类服务有关的合理费用报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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